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6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為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貨運單據1批,並非仿冒商標商品,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因本件犯罪所得、所生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仿「愛迪達」牌衣服│70件(含警方購得證││││物1件)│├──┼───────────┼─────────┤│2│仿「愛迪達」牌外套│9件│├──┼───────────┼─────────┤│3│仿「愛迪達」牌手提包│13件│├──┼───────────┼─────────┤│4│仿「耐吉」牌衣服│698件(含警方購得││││證物1件)│├──┼───────────┼─────────┤│5│仿「耐吉」牌褲子│97件│├──┼───────────┼─────────┤│6│仿「耐吉」牌背心│11件│├──┼───────────┼─────────┤│7│仿「耐吉」牌手提包│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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