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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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甲○○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