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 黃敏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壽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蕭芳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一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救字第一一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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