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出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房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白金翰 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令光 等間請求出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房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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