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號抗告人 陳怡魁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陳怡魁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連續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十五罪確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既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即不得抗告,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裁定末端有關得抗告之記載,顯屬誤載,抗告人並不因此取得第三審抗告權,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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