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一七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十二月二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許澍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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