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得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捷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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