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閱覽裁定原本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請人 卓承廣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閱覽裁定原本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收入,無力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惟無從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另案是否准許訴訟救助,本件並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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