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告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 律師被告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緒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方面:檢附民國108年11月7日民事撤回暨準備(三)狀(本院卷第105頁)之被告收受之回執,說明被告於何時收受該書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已辭任,並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今被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儘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附繕本1份及委任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