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志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6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信志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信志(下稱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出於單一意思決定,徒手拉扯告訴人 李俊 諭衣領時,並以手指戳告訴人之胸口,導致告訴人受有前胸擦挫傷之傷害,是被告之實行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本件緣起被告與告訴
人為幼童扶養費發生歧見,被告對告訴人因而心生不滿,率爾在公共場域,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損壞告訴人之上衣,並同時致告訴人受傷,所為非是;惟考量被告先前無因案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對於賠償金額則與告訴人缺乏共識,迄未達成和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為憑,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中尚有父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現擔任廚師,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8,000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6312號被告劉信志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信志(涉犯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女友 黃詩琪 之前夫 李俊諭 未給付孩子生活費,心生不滿,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8時58分許,在臺中市○○市○○區○○路0段000號前,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徒手拉扯李俊諭之上衣領口,並以手指推戳李俊諭之胸口質問李俊諭,致李俊諭之上衣破損,且受有前胸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俊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信志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坦承於上開時、地,拉扯告訴人李俊諭之上衣致該上衣破損之事實。2、坦承於上開時、地,以手指戳告訴人胸口之事實,惟辯稱:不認為會造成告訴人受傷云云。2告訴人李俊諭於警詢、偵訊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全部犯罪事實。4告訴人上衣之照片。告訴人上衣遭被告毀損之事實。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1月25日院醫事字第1110017726號函附之告訴人病歷資料及傷勢照片、該院之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此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其係於密接時、地內,在接續實施傷害犯行過程中又同時為毀損行為,其所為傷害及毀損犯行間彼此有重疊情形,應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檢察官周佩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香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