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吳朵柔 訴訟代理人 張寶軒 律師被告 劉季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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