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季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3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劉季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季玲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被告3次留言誹謗告訴人 吳朵柔 名譽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對同一對象為之,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乃屬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平和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且不知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散佈告訴人隱私,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實不足取,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子女均已成年(參本院易字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357號被告劉季玲女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弄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季玲因不滿吳朵柔與其前男友 陳士緯 交往,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8日0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帳號名稱「劉季玲」,陸續在吳朵柔所發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貼文下方,留言:「你只要是男的能給你乾,你就好,難怪會跟3個不一樣的男人生三個不一樣的小孩」、「難怪會生三個孩子都不一樣的男人生的你好可悲」及「你拿錢給他你很喜歡吹喇叭還有很多功夫因為你很重色阿三個都不一樣的男人」等語,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生損害於吳朵柔名譽之事,而貶抑吳朵柔個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吳朵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季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朵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訴(述)情節相符,復有臉書留言貼文截圖照片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3次留言誹謗告訴人吳朵柔名譽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對同一對象為之,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乃屬同一犯意之接續多次行為,應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檢察官康存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羽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