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哲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
279.0MG/DL,亦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79%(計算式:279÷1000=0.279),超逾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之標準值甚多,實值非難,且於酒後影響注意力及操作力而不慎自撞安全島而肇事就醫,嚴重危害行車安全,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其無酒駕前科,本次係屬酒駕初犯,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考量本案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客觀上對於用路人所生之危害性,較汽車、貨車、聯結車等稍輕,兼衡其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車床學徒、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70號被告張哲瑋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6樓居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瑋自民國111年11月5日23時許起至翌日(6日)7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錢櫃KTV包廂,飲用啤酒及其他酒類,仍於同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撞地下道前安全島而倒地受傷。警方據報前往處理,並將張哲瑋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醫。警方經張哲瑋同意後,申請該院於同日12時25分許,對張哲瑋進行抽血檢測,驗得張哲瑋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279.0mg/dL,相當於0.279%,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MPD-1151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駕照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檢察官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智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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