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未及審究遽予論科,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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