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聲請人 邵懷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唯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定法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即本票執票人就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始得付款之提示。又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其次,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法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雖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
三、查聲請人固稱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等語,然因其未陳明提示日,以供本院審酌其提示是否合於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其補正系爭本票提示日,聲請人於同年2月15日具狀稱其以通訊軟體要求相對人付款,並將本票傳予相對人等語。惟觀之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並未顯示相對人姓名,且該內容僅顯示一張不甚清晰之本票,是聲請人是否已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予相對人之程序,尚非無疑。本院復於109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就系爭本票均已向相對人提示之證明文件,而聲請人僅具狀稱系爭本票全數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聲請人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等語,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已踐行提示程序,故本件形式上難認聲請人已踐行提示程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6年10月21日│106年10月21日│TH0000000│├──┼───────┼──────┼───────┼───────────┼────────┤│002│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TH0000000│├──┼───────┼──────┼───────┼───────────┼────────┤│003│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TH0000000│├──┼───────┼──────┼───────┼───────────┼────────┤│004│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1月21日│107年1月21日│TH0000000│├──┼───────┼──────┼───────┼───────────┼────────┤│005│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TH0000000│├──┼───────┼──────┼───────┼───────────┼────────┤│006│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TH0000000│├──┼───────┼──────┼───────┼───────────┼────────┤│007│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4月21日│107年4月21日│TH0000000│├──┼───────┼──────┼───────┼───────────┼────────┤│008│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TH0000000│├──┼───────┼──────┼───────┼───────────┼────────┤│009│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TH0000000│├──┼───────┼──────┼───────┼───────────┼────────┤│010│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7月21日│107年7月21日│TH0000000│├──┼───────┼──────┼───────┼───────────┼────────┤│011│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TH0000000│├──┼───────┼──────┼───────┼───────────┼────────┤│012│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TH0000000│├──┼───────┼──────┼───────┼───────────┼────────┤│013│106年9月20日│31,000元│107年10月21日│107年10月2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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