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7號聲請人戊○○
丙○○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足參,惟依聲請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聲請人戊○○係被繼承人之兄乙○○的妻子,聲請人丙○○、丁○○則為乙○○之子女,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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