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39號原告甲○○
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補正兩造全戶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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