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戊○○
丙○○○乙○○丁○○己○○癸○○○辛○○○甲○○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壬○○
正元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正勳 上列被告壬○○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戊○○、丙○○○、乙○○、丁○○、己○○、癸○○○、辛○○○、甲○○、庚○○○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