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
號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93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於94年5月5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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