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債權人 郭盛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支票須提示日後方得請求利息)。
2.支票原本。
3.債權人為權利人之依據(本件支票受款人為金星電腦資訊行,禁止背書轉讓)。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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