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蔡金典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郭敏貞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
  1萬3,87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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