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吳有玉
陳清益
陳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方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