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吳有玉
       陳清益
       陳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方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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