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詹琇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起至第九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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