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陳谷庸
被   告  梁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