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58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綉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275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155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上訴意旨均以其等所為,係屬接續犯,屬包括上之ㄧ罪,應予以一竊盜罪論處云云。查被告等二人或四次或三次持小鋤頭及鋸子,竊取「月橘」樹,每次均竊取回家種植完成,應係連續犯,並非接續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