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7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羅永安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