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壬○○被告 陳平井 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戊○○
庚○○甲○○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