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6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3年度交訴字第13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3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94年7月7日確定,前開緩刑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撤銷,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