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註明「光陽KYMCO」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二0七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
二、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0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
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年桃簡字第四九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現在執行中。
四、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年七月十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六六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現在執行中。丙○○顯有犯罪之習慣。
五、詎丙○○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榮民之家前,為警據報埋伏在丙○○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旁守候,發現丙○○進入該自小貨車內,欲啟動自小貨車時,為警當場逮捕,並在該自小貨車上查獲丙○○竊得之贓物電視機一台、電冰箱一台及在丙○○身上扣得其所有鑰匙一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甲○○指訴、證人即真善美汽車旅館主任丁○○及大溪地汽車旅館員工乙○○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三紙附卷可稽及警方人員起獲贓物之現場照片四幀附卷可稽,復有被告行竊所用鑰匙一串扣案足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被告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四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以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二0七八號判決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自八十六年起至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二次竊盜犯行、一次麻藥犯行及一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現在監執行其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刑期,可知被告顯有犯罪之習慣,應依竊盜犯及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犯罪習慣。
三、扣案鑰匙一串中註明「光陽KYMCO」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竊取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機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之其餘鑰匙係為警查獲時,在被告身上扣得之物,被告否認與所犯竊盜罪有何關係,尚乏證據證明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行為時間及地點│行為方式及竊得財物│所犯法條│備註│├──┼───┼───────┼─────────┼────┼─────┤│一│ 黃陳 以│九十年十月二十│以自備鑰匙竊取竊取│刑法第三│機車已尋獲│││笑│三日下午二十三│車牌號碼000-0│百二十條│││││時二十分許在桃│九二號重型機車,得│第一項│││││園縣八德市松柏│手後,留供己用││││││林七七四號前││││├──┼───┼───────┼─────────┼────┼─────┤│二│甲○○│九十年十月二十│進入車牌號碼00-│刑法第三│自小貨車已││││四日凌晨二時許│三二二五號自小貨車│百二十條│尋獲││││在桃園縣八德市│內,在駕駛座旁之置│第一項│││││永福街一段七四│物箱內發現該車鑰匙││││││號巷口│,以該鑰匙啟動自小│││││││貨車,駛離現場得手│││││││供己用│││├──┼───┼───────┼─────────┼────┼─────┤│三│乙○○│九十年十月二十│駕駛車牌號碼00-│刑法第三│乙○○係大││││四日凌晨四、五│三二二五自小貨車至│百二十條│溪地賓館員││││時許至位於桃園│賓館休息,竊取賓館│第一項│工││││縣八德市○○路│房間內冰箱一臺、沙││││││二段一四二五號│發椅一個、熱水瓶一││││││旁大溪地賓館之│個、吹風機一支、面││││││房間內│紙盒一個│││├──┼───┼───────┼─────────┼────┼─────┤│四│ 吳美玲 │九十年十月二十│竊取賓館房間內電視│刑法第三│電視機、電││││四日九時許在位│機一臺、電冰箱一台│百二十條│冰箱已領回││││於桃園縣中壢市││第一項│││││環中東路四0二│││││││號真善美賓館二│││││││0三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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