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律師
洪煌村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右被告三人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