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與大新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公克),因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十一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二號為免訴判決在案,惟因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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