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0、一八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死亡,業經臺中縣警察局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以中縣警刑一字第0九三00一六一0四號函通知本院,並有被告甲○○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臺灣臺南、臺中、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發函移送被告甲○○另涉犯竊盜等罪,認與本件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請求併審。惟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連續收受贓物案件,已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已如上述,且併案部分又未據起訴,從而上揭諸併案部分本院無從審究,應各檢還由臺灣臺南、臺中、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