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霧警刑字第0九三00二一九三五號、第0000000000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