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598號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盧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3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