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2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劉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3時15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通信貸
款欠款餘額計算依據(區分本金、利息)。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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