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志平選任辯護人宋英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7528號、第1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志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梁志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梁志平二度涉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