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村和隆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村和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田村和隆(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就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復經第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重刑,經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其有「相當理由」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權實現之極大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確定之執行,於民國
102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嗣於羈押期間於103年3月19日屆滿前,經本院裁定應自103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亦即延長羈押至103年5月19日止。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