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 郭保富 被上訴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吳俐儒 被上訴人 郭平福
曾朝宗 王麗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複代理人 徐紹鐘 律師被上訴人 呂芳城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被上訴人 陳忠義
謝靖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被上訴人豐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賢 被上訴人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士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基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原判決第三頁關於「事實」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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