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 鄭江
鄭丁福 鄭明源 鄭進財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訴人 鄭丁邜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複代理人徐朝琴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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