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李淑美 被告 李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德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