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趕工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趕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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