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日商株式会社J.M.P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 律師
邱陳 律律師被告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311,878元,換算新臺幣(下同
)2,357,249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9年5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元兌換新臺幣0.2836元計算,計算式:日幣8,311,878×0.2836元=2,357,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
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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