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傑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雲城 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零貳佰捌拾伍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