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119號上訴人興永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琴陳上人蔡蕙蓮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日內,於民事上訴狀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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