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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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93號上訴人 翁福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張媁婷律師被上訴人 林玥誼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9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兩造間存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借款契約),期間陸續清償,尚餘43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故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嗣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請求,主張如系爭借款契約不存在,因被上訴人曾揭露之投資內容,與實際投資內容不符,上訴人自得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受領系爭款項即無法律上原因,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見本院卷第22頁)。經核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與原訴之主張,均係本於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前開訴之追加,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間向上訴人借款50萬元進行投資,並允諾給予每月利息5,000元,上訴人遂於108年12月31日轉帳款項至被上訴人名下帳戶,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1個月利息5,000元及4個月利息2萬元,更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前開金額經依法抵充後,尚餘系爭款項未清償,被上訴人自應返還。倘兩造間存在投資契約關係,上訴人亦撤銷受詐欺所為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亦應返還系爭款項。爰依民法第478條,並追加依第92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3萬5,000元,及自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合稱系爭款項本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並未向上訴人借款,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前開50萬元係被上訴人代上訴人轉交證人 蕭紘宇 進行投資,其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轉帳之金額均為上訴人投資之獲利,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係其先貸與上訴人,其並未收受撤銷投資契約之通知,上訴人不得請求伊返還系爭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款項本息。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第122頁):㈠上訴人於108年12月31日轉帳50萬元至被上訴人名下帳戶。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5,000元及2
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另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
五、上訴人主張其已將50萬元匯入被上訴人之帳戶,被上訴人未依約返還,其得擇一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㈡查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兩造於109年9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75-79頁),上訴人所詢內容係關於自身投資事宜,且其對於經由被上訴人轉交款項進行投資甚明,其中被上訴人提及跟業務確認後和上訴人回覆預計拿金本金的時間,上訴人於後續對話中回以:「利息與本金如果都照合約走,我都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反正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但倘若有問題那就是另一回事惹」、「本票直接沒有合約拘束力所以照理來說我現在要求出金應該也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既然為本票沒合約那就不用照約束走」、「可以,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1~5月還剩下6~8」等對話內容更明,故上訴人主張該筆50萬元款項係借貸與被上訴人云云,難認有據。
㈡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
各轉帳5,000元及2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另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可認兩造間該筆50萬元為消費借貸云云,查附表所示兩造LINE對話可證該筆50萬元投資係有利息約定,且被上訴人曾經手交付投資利息,故被上訴人抗辯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5,000元及2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係交付投資之利息,洵屬有據。又上訴人於110年1月2日、4日傳訊詢問被上訴人拿回50萬本金及利息之時間,甚或表示:「請問有確認到時間了嗎,如果是你熟識的朋友line或電話應該不難確認吧,而且近期我需要用錢的需求,如果可以是否從你這先拿給我?而投資退還的錢屆時直接補給你就好?另外一個小問題,利息不是應該逐月給嗎?」(見原審卷第79頁),故被上訴人抗辯其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係因受上訴人催促而先以自身款項交付,之後取回投資金額再退補給被上訴人,而非清償借款等語,應屬可採。是以,前開由被上訴人轉帳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之舉,不足以證明該筆50萬元係兩造間借款,上訴人前開主張,難認有據。㈢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16日就該筆50萬元借款為
債務承認,故上訴人得依此承認而為本件請求云云,查兩造當時對話內容如下:「上訴人: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
既然為本票沒合約那就不用照約束走。被上訴人:那我問問他他如果願意提早出金我找業務談。上訴人:可以,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1~5月還剩下6~8。被上訴人:恩我先跟他談吧是熟識的業務朋友談完再跟你說吧風險我自己承擔就好不應該影響到你很抱歉我談完再跟你說吧如果真的虧錢我用我自己的錢給你就先這樣年底前存一下可以給你然後我問他了要明年1月拿回本金現在不能等他通知我時間。上訴人:
我真的覺得這太瞎了。被上訴人:恩所以我才會說這個高風險的我不會再續阿。上訴人:沒合約約束我還不能拿回本金。被上訴人:我會給你的。上訴人:這真的是神扯。被上訴人:就這樣吧,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先跟你說。」(見原審卷第77頁),故上訴人於對話過程係要求被上訴人去向業務確認領回本金期程,被上訴人經上訴人表示沒合約約定還不能拿回本金後,雖表示「我會給你」,然上訴人係回覆:「這真的是神扯」,隨後被上訴人即稱:「就這樣吧,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先跟你說」,是以當下並未達成兩造間何種內容債務承認之合意,上訴人僅執其中隻字片語為上開主張,洵屬無據。
㈣另上訴人追加主張遭詐欺而撤銷所為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款項本息云云,然上訴人係經由被上訴人轉交款項而為投資,並非與被上訴人之間存有投資契約關係,此由上訴人於109年9月16日表示:「但我沒有買你的名字啊都是我的名字」,上訴人回以:「我知道」(原審卷第75頁)自明,故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詐欺而撤銷與被上訴人間投資意思表示云云,難認有據,是以,上訴人以民法第179條規定為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本息,自無理由。
六、從而,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本息,亦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一、109年9月16日:乙○○:「那個,你有空可以幫我確認一下,你那邊的投資,是到幾月幾號,然後出金後需要多少工作天才能返還嗎?」甲○○:「15天日期到期後的15天唷如果你9/15到期就9/30拿到本金」乙○○:「所以到期日是在12月底嗎」甲○○:「有一份是9月到期有一份是明年3月到期唷我記得是這樣」乙○○:「那是熊貓那的」甲○○:「我這邊的是12月底所有要明年1月底錢拿到唷預計期間詳細我要再問」乙○○:「12月底的話,應該是1月中旬吧,再麻煩你幫我問問」甲○○:「恩我會唷」乙○○:「謝謝」甲○○:「我不會欠你的你放心我也不想」乙○○:「呃,我覺得你想多了,我只是要確認時間而已」甲○○:「恩我知道啦不過我也想先跟你說這筆錢金額的風險比較高利息高我自己也是會小擔心但是業務都一定能找到人我會跟業務確認後在跟你說預計拿回本金的時間所以風險高的這單我買完也部會再進場了也先跟你說」乙○○:「嗯~」甲○○:「如果到時候時間上不如你預期先跟你說不好意思」乙○○:「時間怎麼會有不如預期的情況這不是約定好的制式時間嗎如果不如預期那就是違約」甲○○:「有合約但是風險高的那筆不是15天出金是60天出金所以我要合約到期2個月前通知我已經有先訊息通知了」乙○○:「所以12月底到後要再等2個月」甲○○:「對」乙○○:「嗯~」甲○○:「那個最晚是2月底但是我會問問題早通知是否能提前在跟你說」乙○○:「MM謝謝」甲○○:「但基本上就照合約走」乙○○:「利息與本金如果都照合約走,我都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反正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但倘若有問題那就是另一回事惹」甲○○:「恩是阿,需要走法律訴訟比較凡但我希望不會啦」乙○○:「嗯嗯希望了」甲○○:「資料我這邊都有」乙○○:「你再幫我拍一張照片給我可以嗎」甲○○:「就先照合約協議走了」乙○○:「畢竟我手邊沒有資料」甲○○:「恩我合約不在身邊可能沒辦法抱歉總之你不用擔心啦目前都是能正常找到業務本人的」乙○○:「合約應該在家裡吧不可能連家裡都沒有合約吧@@」甲○○:「有啦」乙○○:「回家有空再拍我就好,現在你先上班吧」甲○○:「但我沒有買你的名字啊都是我的名字」乙○○:「我知道」甲○○:「然後我有一點不想拍內心有點抗拒」乙○○:「為啥?」甲○○:「不知道就不想」乙○○:「==?這太奇怪了吧」甲○○:「不想你可議覺得奇怪但我不想」乙○○:「除非根本沒有合約,亦或者合約內容跟你跟我講的有出入」甲○○:「有合約但我沒簽續約就是放著自動續約而已」乙○○:「很怪吧,照你說的,這是第一次投,一次就是1年怎麼會跟續約有關?」甲○○:「阿我搞錯了啦一份自動續約一份沒有合約只有本票
這樣才對」乙○○:「50萬是一筆性質的」甲○○:「抱歉我自己搞混」乙○○:「會分成兩種有太奇怪了」甲○○:「所以50萬那份是只有本票沒有合約的另一份是有合約自動續約的因為是不同的業務服務的不同品項」乙○○:「50萬只有本票沒有合約,另一份有合約?」甲○○:「對」乙○○:「50萬不是只有一筆拆2種?」甲○○:「有兩筆」乙○○:「我拿出去的只有50」甲○○:「因為我之前不是有貸款我有拿去投資阿」乙○○:「我是說我這邊出去的」甲○○:「恩對」乙○○:「呃,我覺得你直接講清楚,我50萬是本票?」甲○○:「對。」乙○○:「這跟當時你貼合約給我看到的投資不太一樣吧」甲○○:「我兩邊都有一起加買」乙○○:「我指的是這跟你當時跟我講的完全不同阿」甲○○:「所以我說了我一定回還你你讓我自己處理好嗎?我自己壓力也很大」乙○○:「本票直接沒有合約拘束力所以照理來說我現在要求出金應該也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甲○○:「恩總之我會好好處理我也是相信業務朋友而已沒有跟你說得很清楚的部分我很抱歉」乙○○:「不是吧你不能這樣騙吧」甲○○:「總之我先認真跟你道歉但確實是拿去投資沒有錯」乙○○:「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既然為本票沒合約那就不用照約束走」甲○○:「那我問問他他如果願意提早出金我找業務談」乙○○:「可以,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1~5月還剩下6~8」甲○○:「恩我先跟他談吧是熟識的業務朋友談完再跟你說吧風險我自己承擔就好不應該影響到你很抱歉我談完再跟你說吧如果真的虧錢我用我自己的錢給你就先這樣年底前存一下
可以給你然後我問他了要明年1月拿回本金現在不能等他通知我時間」乙○○:「我真的覺得這太瞎了」甲○○:「恩所以我才會說這個高風險的我不會再續阿」乙○○:「沒合約約束我還不能拿回本金」甲○○:「我會給你的」乙○○:「這真的是神扯」甲○○:「就這樣吧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先跟你說」乙○○:「M」
二、110年1月2日:乙○○:「(回覆『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不好意思,打擾您了跟您確認一下,預計是1月什麼時候可以拿回50W本金+利息3.5W(6-12月)呢」甲○○:「不好意思,我最近先跟業務聯繫確認後儘速跟你說。
」
三、110年1月4日:乙○○:「回覆『不好意思,我最近先跟業務聯繫確認後儘速跟你說。』請問有確認到時間了嗎,如果是你熟識的朋友line或電話應該不難確認吧,而且近期我需要用錢的需求,如果可以是否從你這先拿給我?而投資退還的錢屆時直接補給你就好?另外一個小問題,利息不是應該逐月給嗎?」甲○○:「我之前有跟你說我這邊出狀況我自己也沒有拿到利息很久了目前已跟業務聯繫中了我再等他回,律師我也有找了請給我一點時間處理我沒有拿到本金和利息我這邊也沒有辦法给你但是我有誠意還你但可能需要跟你協商分期我可以從我的薪水每個月给你」乙○○:「(貼二人先前對話截圖」)甲○○:「因為我把錢拿去還信貸了所以我身上沒有太多現金」乙○○:「所以之前說的是?」甲○○:「我找我跟業務對話給你看稍等(貼截圖林:『我要問你等12月時間到,50萬的本金是明年1月可以拿到嗎?』業務回覆:
『對,我利息一直沒給你,因為網銀額度一直不夠加這個月三萬了』;林:『哈對沒有關係啦有記得就好有空我們約一天午餐碰面也OK的你再跟我說時間對了我有一個煩惱我一些經濟上壓力如果我跟你約提早出金50萬方便嗎?就直接50+3萬』;業務回覆:『目前沒有辦法,我上禮拜還在便利商店掉錢,沒找回來,然後一部分都直接儲值在平台拿最大回饋了,所以都要時間慢慢洗出來』)你問我的時候,我就已經去溝通了業務那邊家裡也有遇到事情我預計這周問律師意見和業務會回我他那邊的作法我再跟你說本票我有留好」乙○○:「呃,我不想說到很難聽,但坦白說這責任跟我沒有太大的關係,我可以理解你現在面臨的難處,跟當時我也相信你會去溝通但業務出事跟我沒關係,什麼時候該給錢跟利息就是什麼時候」甲○○:「很抱歉沒有罷法還你大金額,但分歧慢慢還你就用我的存款做吧所以我說了我沒有不處理希望你體諒好嗎?另外你的東西我都收好了你隨時可以搬東西我有再想搬回阿姨家,我把房租的預算拿來還你錢但是我需要時間處理也必須跟阿姨溝通她是否房子方便」乙○○:「為什麼我沒同意的做法,卻要我承擔結果東西我可以這週六或日去拿沒有問題麻煩盡快處理吧什麼時間點怎麼還麻煩這週先給個回覆謝謝」甲○○:「恩我也再跟業務溝通中我也會努力處理的我日要加班
拿東西就约周六方便嗎?」乙○○:「嗯嗯看什麼時間點週五再連繫吧」甲○○:「 恩恩 好」乙○○:「所謂『本票』,票據法規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只會去看這張本票是否有被偽造簽名,變造金額或日期等事項,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問題的話,法院就會下裁定,讓執票人依票據金額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此種,『裁定程序』較一般訴訟程序來得簡單又快速。為什麼不強制告對方就好。」甲○○:「我有朋友有處理過類似案子,好像能申請支付命令我週六會跟你說進度的一起同步給你」乙○○:「謝謝」
四、110年1月6日:乙○○:「請問週六早上10半到你那搬東西可以嗎」甲○○:「好」
五、110年1月9日:乙○○:「我到了直接上去嗎」甲○○:「嗯可以噢Gobby有來陪我你直接來搬東西沒關係我用Richart縳新台幣$100000元给你囉(812,帳號末五碼42229)」乙○○:「謝謝麻煩您告訴我週五時間」甲○○:「我下週約好跟你說」
六、110年1月11日:乙○○:「不好意思,不是很想打擾您,但有幾件事想要再跟您確認及說明一下我沒有任何情緒,我只是想把事情講完1.業務至今仍未回覆可見面時間嗎?2.我還是覺得我對業務其實很怪,因為這個案子從投資到簽約,都未經手於我,直到出了事了才要我出席去談。我可以去了解,但我還是覺得對口是你才是對的。
3.週六談完我依然無法理解,雖然出資方是我,但是中間投資式、約定方式與當初的不同,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就是說,其實過程中並沒有判斷的機會選擇要或不要,若是這樣,這不就是強姦式的要我去承擔這結果嗎?」甲○○:「我問律師事務所時間,律師檔期也是要約,還在等事務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