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蔡謀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被告 陳忠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