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蔡謀奇

蔡明岳

蔡景昆

蔡景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被告 陳忠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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