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權人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崇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國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廖崇麟現為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債務人黃國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3之2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