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吳聰億 律師即 佑泰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於公告15日內無人異議,聲請人已據分配表將破產財團按應分配之比例分配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匯款單據等件可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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