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3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玉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0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玉如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分36期清償」後補充「,自109年8月5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第8行「自109年6月13日起」更正為「自109年8月5日起」;第10行「僅繳付」補充為「僅至110年6月6日為止有按期繳付」;第13行「在109年6月29日後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基於侵占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之犯意,在110年8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上開機車出售與他人,而以此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玉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案侵占之動機、手段及所侵占之財物價值等全案犯罪情節;案發前無任何前科;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仲信公司達成和解;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目前職業及收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6號

  被   告 王玉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2樓

            居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玉如於民國109年6月13日,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特約商聯安車業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雙方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1,296元,分36期清償,1個月為1期,每期應清償2,536元,契約中並明定王玉如需繳清全部貸款後始取得上開機車所有權,在此之前僅得先行占有該機車不得擅自處分。嗣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審核通過後受讓上開債權,王玉如即應依約定之分期條件,自109年6月13日起,按月將分期價金給付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詎王玉如於109年6月29日取得上開機車後,僅繳付11期價金共2萬7,896元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款項拒不交付,且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王玉如催告應返還上開機車,王玉如均置之不理,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109年6月29日後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玉如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與告訴代理人 白苡琳 於偵訊中所述相符,並有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零卡分期申請表、上開機車行車執照、分期付款繳款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穎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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