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權人 張雪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海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周海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海」為債務人周海平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周海平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