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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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權人 張雪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海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周海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海」為債務人周海平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周海平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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